一、當建筑有較高標準要求時,以下條件滿足1~2項時應采取遮陽措施 (1)室內(外)氣溫達到或超過29℃; (2)太陽輻射強度>240kcal/m2·h(1004.6kJ/m2·h); (3)陽光照射室內深度 >
0.5m; (4)陽光照射室內時間超過1h。
二、遮陽篷適用于低層、多層建筑的門窗口外遮陽。不宜用在高層建筑外遮陽。
三、遮陽材料的材質、厚度、規(guī)格尺寸及形式,固定裝置的形式及規(guī)格,電動機的功率(采用電動時),使用場所的風壓大小等之間是相互關聯的關系,需根據具體工程情況,向專業(yè)廠家索取相關技術資
料,綜合考慮后選用。
四、各遮陽系統(tǒng)與建筑主體的連接做法、防雷措施等涉及安全的問題,需由工程設計人根據具體工程情況,與專業(yè)生產廠家共同研究確定并負責。
五、凡是選擇帶有卷簾盒的遮陽系統(tǒng),應考慮卷簾盒放置不同位置對墻體節(jié)能的影響。
六、對于裝有自動控制的系統(tǒng),一般要求必須裝風控、雨控感應裝置,光控可根據具體情況選用。手動驅動方式一般不適用于經常無人場所的外遮陽。 七、面料建議使用深色(或將面料的深色面朝向室
外),以達到更好的遮陽效果。